刑事起诉与法院审判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负责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侦查终结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
接下来是审查起诉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之,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退回补充侦查。
最后,在审查起诉完成后,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进入审判阶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公开审理,并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或者无罪判决。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刑事审查起诉中发现的新证据如何影响法院审判?
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新证据,对法院的审判过程和结果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新证据可能会导致原认定的事实发生改变,进而影响到被告人的罪名是否成立、量刑轻重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
1. 如果新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犯罪行为较原认定轻微,那么按照“疑罪从无”和“罪刑法定”的原则,法院应当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或减轻其刑事责任。
2. 若新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更为严重,则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追加起诉或加重刑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该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也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出示证据,经审判长许可,双方可以互相质证。”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意味着,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的新证据,检察院可以进行补充侦查,并在查证属实后将新证据提交给法院,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刑事起诉与法院审判的先后顺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一过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旨在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我国司法制度对法治原则的有力体现。